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金君實業有限公司、吳羨英、朱安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28號 債 權 人 金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羨英 債 務 人 朱安東 鄧雅文即雲水瑤私房料理 一、債務人朱安東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78,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務人鄧雅文即雲水瑤私房料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678,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前兩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其餘債務人於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民國112年7月26日民事陳報狀、112年8月9日民事陳報 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