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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俊偉

原告
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彰
被告
金門縣自來水廠
法定代理人
張武達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1樓(指定
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0,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未見卷內證物,亦請原告一併補正,繕本逕送被告,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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