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1樓(指定 送達) 法定代理人 楊仁彰 被 告 金門縣自來水廠 法定代理人 張武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0,49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0,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另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未見卷內證物,亦請原告一併補正,繕本逕送被告,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鍾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