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號
- 原告
- 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仁彰
- 被告
- 金門縣自來水廠
- 法定代理人
- 張武達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1樓(指定
- 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0,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未見卷內證物,亦請原告一併補正,繕本逕送被告,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