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新旺辦公家具有限公司、林龍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新旺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健 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日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4,7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