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5號
- 原告
- 環球海事救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姸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縣港務處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據原告提出之金門縣港務處開標/決標/流標/廢標紀錄,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999,99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5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縣港務處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據原告提出之金門縣港務處開標/決標/流標/廢標紀錄,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999,99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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