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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王鴻均

原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鐘秉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安通工程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額裁判費。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其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具有之利益以為斷。查原告就其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本院強制執行程序,所針對執行標的物之價額,已陳明其尚未鑑價、無法陳報,是現狀僅得就起訴聲明第2項為核定。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起訴聲明第2項,應核定為原告請求排除調解筆錄作為執行名義所受之利益即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萬7335元,尚應補繳17萬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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