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7號
- 原告
-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翠蓮
- 訴訟代理人
- 周志羽律師
鐘秉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安通工程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額裁判費。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其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具有之利益以為斷。查原告就其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本院強制執行程序,所針對執行標的物之價額,已陳明其尚未鑑價、無法陳報,是現狀僅得就起訴聲明第2項為核定。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起訴聲明第2項,應核定為原告請求排除調解筆錄作為執行名義所受之利益即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萬7335元,尚應補繳17萬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