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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2 日

債權人
蕭珀扶
債務人
勝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大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超過退票日前之利息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所持有票號AK0000000號、AK0000000號支票所載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13年2月7日,而所持有票號AK0000000號、AK0000000號支票所載提示日(即退票日)分別為112年11月27日、112年11月21日,按前揭規定,債權人就未屆退票日前之利息並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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