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1 日

聲請人
林聖閔即萬欣水電材料行
關係人
三晰電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素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林聖閔即萬欣水電材料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金門分行 111年10月31日  63,922元  AK0060071 
附記: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聲請人得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到達
   法院10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
      公告全文。
 三、請聲請人於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
   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正本或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