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
    蕭新意吳世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蕭新意 相 對 人 吳世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辭任榮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前以中壢郵局第723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 人,惟遭退信,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此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中壢郵局第723號存證信 函影本1份、招領逾期之退回信封正面影本1紙、原址查無此人之退回信封正面影本1紙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審核,相對人目前設籍於「金門縣○○鄉○○000號」。另經本院函請金門縣警察局 金城分局派員查訪上開地址後稱,未遇吳民。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件:中壢郵局第723號存證信函影本合計1頁。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