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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魏玉英
  • 法定代理人
    詹寶治、楊志弘

  • 原告
    利安通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東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利安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寶治 被 告 東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5,2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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