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號
- 原告
- 蔡彩珍
楊雅娟
楊順景
楊順吉
楊順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忠鋧等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公同共有,而依原告所提集村農舍之土地買賣暨委託興建契約書所載,其土地買賣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建物之工程總價為550萬元,合計800萬元。參以前揭金額僅農舍興建成本,市場實際交易價額往往有過之而無不及。是認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價額,在無明確鑑價報告前,應核定為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1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1/18 2 金門縣○○鄉○○○○段00000地號 全部 3 金門縣○○鄉○○○○段00000地號 1/18 4 金門縣○○鄉○○○○段000○號 (門牌號碼金門縣○○鄉○○○000號)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