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就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宋政達
- 原告邱于芸即金門論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邱于芸即金門論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3次以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之公告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公司法第32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 自有前揭非訟事件法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雖以依公司法第87條第1項造具資產負債表(見本院卷第37頁),然其本 件聲請尚缺一定程式要件,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杜敏慧 附表: 編號 事項 1 依公司法第327條前段規定,本件清算人邱于芸應提出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之公告證明。 2 依公司法第327條後段規定,如金門論壇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則清算人應分別通知相關之債權人。 3 請綜合附表編號1、2及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2款規定,提出「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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