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炎洲流通股份有限公司、李其政、金源利企業有限公司、許安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1號 債 權 人 炎洲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政 債 務 人 金源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安祺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43,202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