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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31 日

債權人
鄭博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永裕即永翔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永裕即永翔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之戶籍設於金門○○○○○○○○○,有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因債務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為公示送達,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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