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胡學海、金門浯江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曉怡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金門浯江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怡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69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34194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7,697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