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蕭珀扶、勝騏營造有限公司、莊大德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0號 債 權 人 蕭珀扶 債 務 人 勝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大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超過退票日前之利息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所持有票號AK0000000號、AK0000000號支票所載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13年2月7日,而所持有 票號AK0000000號、AK0000000號支票所載提示日(即退票日)分別為112年11月27日、112年11月21日,按前揭規定,債權人就未屆退票日前之利息並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