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邱慧卿、江常夏
- 原告鬍鬚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蓬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鬍鬚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慧卿 關 係 人 新蓬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常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鬍鬚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金門分行 113年12月31日 109,600元 AR0627955 附記: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聲請人得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到達法院10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請聲請人於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正本或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