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4號
- 聲請人
- 蕭新意
- 相對人
- 吳世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辭任榮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前以中壢郵局第723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惟遭退信,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此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中壢郵局第723號存證信函影本1份、招領逾期之退回信封正面影本1紙、原址查無此人之退回信封正面影本1紙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審核,相對人目前設籍於「金門縣○○鄉○○000號」。另經本院函請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派員查訪上開地址後稱,未遇吳民。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附件:中壢郵局第723號存證信函影本合計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