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蕭新意、吳世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蕭新意 相 對 人 吳世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辭任榮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前以中壢郵局第723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 人,惟遭退信,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此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中壢郵局第723號存證信 函影本1份、招領逾期之退回信封正面影本1紙、原址查無此人之退回信封正面影本1紙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審核,相對人目前設籍於「金門縣○○鄉○○000號」。另經本院函請金門縣警察局 金城分局派員查訪上開地址後稱,未遇吳民。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件:中壢郵局第723號存證信函影本合計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