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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57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魏玉英

聲請人
李清梯
訴訟代理人
賴其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明治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如理由欄第三點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請求兩造就被繼承人李新孚所遺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遺產,應按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961元【計算式:629,653元×請人主張之應繼分比例1/9,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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