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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林敬展

原告
金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芊妏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宏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淇郁律師
被告
翁雅惠

翁炳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可獲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1萬元(311萬元+18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應如數核定之,並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6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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