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號
- 原告
- 金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芊妏
- 訴訟代理人
- 鍾凱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宏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淇郁律師
- 被告
- 翁雅惠
翁炳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可獲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1萬元(311萬元+18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應如數核定之,並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6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