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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號

返還借名登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王鴻均

原告
蔡彩珍

楊雅娟

楊順景

楊順吉

楊順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忠鋧等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公同共有,而依原告所提集村農舍之土地買賣暨委託興建契約書所載,其土地買賣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建物之工程總價為550萬元,合計800萬元。參以前揭金額僅農舍興建成本,市場實際交易價額往往有過之而無不及。是認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價額,在無明確鑑價報告前,應核定為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1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1/18 2 金門縣○○鄉○○○○段00000地號 全部 3 金門縣○○鄉○○○○段00000地號 1/18 4 金門縣○○鄉○○○○段000○號 (門牌號碼金門縣○○鄉○○○000號) 全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4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名登記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