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補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許竣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許竣閔 訴訟代理人 許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鈺營造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修補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