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倪君耀、金門景緻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林嘉宗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號 原 告 倪君耀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被 告 金門景緻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