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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

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魏玉英

原告
環球海事救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姸萍
被告
金門縣港務處
法定代理人
許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以112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並於112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3頁)。原告迄未補正(見本院卷第55、57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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