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廖上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29,341元,及如附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廖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29,341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27日止累計329,341元未給付,其中316,974元為消費款;11,938元為循環利息;429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序號1,2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10,374元 自114年8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2 6,600元 自114年8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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