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楊文鈞
-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汪建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86,466元,及如附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汪建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86,46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 務),自結帳日民國114年10月19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㈠ 消費本金:179,187元(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㈡依銀行 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 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15%。利息計算:7,279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又債權人名稱於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約定條款乙紙、帳務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79,187元 自114年10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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