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3號

債權人
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何佩舉
債務人
童葉展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9,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