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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林敬展

聲請人
鬍鬚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慧卿
代理人
徐大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鬍鬚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金門分行 113年12月31日  109,600元  AR0627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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