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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號

陳報清算人就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林敬展

聲請人
黃山料
相對人
日常風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山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常風景有限公司間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日常風景有限公司(下稱系爭公司)於民國114年2月17日經由股東表決權數3分之2以上股東同意於該日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嗣報請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准,經該部於114年3月17日以經授商字第1143039597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陳報清算人就任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79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陳報清算人就任,業於聲請狀內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檢附經濟部114年3月17日經授商字第11430395970號函、系爭公司股東名冊、清算人願任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公司股東同意書(下稱上開同意書)、刊登公告之報紙3份等件為憑,惟未具提出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經本院於114年5月8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上開裁定並於114年5月1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並於114年5月21日具狀表示:其持有系爭公司之股份數占70%,已逾3分之2,依公司法第113條之規定本得合法解散系爭公司,並得以上開同意書代股東會議紀錄,無庸探詢另一位股東邱致謙之意見(且聲請人已無該股東之聯繫方式),是聲請人陳報清算人就任應無庸提出股東會記錄等語,然查公司法第113條第1項之規定僅係規定有限公司為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時,所需之同意數應占股東表決權之比例,有關清算部分則應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準用同法第79條之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為原則,除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為例外,是有限公司之清算如未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時,仍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欠缺一定要件,經本院定期間先命其補正,迄今仍未補正,爰依上開規定,駁回聲請人本件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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