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09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9號
- 債權人
- 有限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盧志權
- 債務人
- 許文雄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47,22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21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