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林羽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5號 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安定 債 務 人 林羽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6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之部分,按債權人 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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