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胡學海、許文雄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金御園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金御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雄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01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30986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7,019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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