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林敬展
- 原告林坤緯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坤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虎航食品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且未具體完整記載如附表所示之必要事項、欠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張梨香 附表: 一、請釋明虎航食品有限公司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依破產財團財產價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請提出虎航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資產負債表或清算資料等。 三、請提出虎航食品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並應記載以下事項,如無下列財產,請確實陳報「無此財產」: ㈠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及相關證明。 ㈡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㈥投資,應載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㈦最近五年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四、請提出虎航食品有限公司所有具價值之設備資產之清冊,並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 五、請釋明虎航食品有限公司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並應記載以下事項: ㈠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㈣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㈦對債務人之應收帳款無法回收之證明。 六、請提出虎航食品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清冊,並應記載以下事項: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㈡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 )及普通債權人之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敘明各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情形等詳為記載。 ㈣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㈤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七、請釋明虎航食品有限公司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 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請提出虎航食品有限公司近2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 表(包含最新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暨公司營業帳簿及相關憑證)。 九、請釋明虎航食品有限公司有無積欠其他稅捐或罰款?如有,應陳報稅捐或罰款機關之名稱、地址及積欠數額,並提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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