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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王鴻均
  • 法定代理人
    郭冠麟

  • 原告
    大健康量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大健康量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冠麟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其起訴未繳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完整姓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萬1600元( 計算式:262平方公尺×6800元=178萬16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2443元。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三、起訴狀記載原告為大健康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然所提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卻為大健康量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究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應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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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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