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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王鴻均

原告
大健康量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冠麟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其起訴未繳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完整姓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萬1600元(計算式:262平方公尺×6800元=178萬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443元。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三、起訴狀記載原告為大健康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然所提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卻為大健康量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究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應併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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