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號
- 原告
- 大健康量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冠麟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其起訴未繳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完整姓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萬1600元(計算式:262平方公尺×6800元=178萬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443元。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三、起訴狀記載原告為大健康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然所提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卻為大健康量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究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應併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