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王鴻均
- 法定代理人郭冠麟
- 原告大健康量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王世福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7號 原 告 大健康量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冠麟 被 告 王世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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