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號
- 聲請人
- 鬍鬚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慧卿
- 代理人
- 徐大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鬍鬚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金門分行 113年12月31日 109,600元 AR0627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