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勞訴字第1號
- 原告
- 楊羽淮
- 訴訟代理人
- 潘艾嘉律師
- 被告
-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昆璋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雄
許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甄試合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我參加被告於民國114年11月22日舉辦之「114 年度第2次專門技術人員甄試」(下稱系爭甄試),在非選擇題之簡答申論題第2題,我只寫答案,沒寫算式。我的答案正確,但閱卷委員評分時,認為我「缺少計算過程」,扣除4分。但我認為答案正確就要得到全部分數。我這科筆試成績為42分,最終總成績為59.3分,如果多這4分,我總成績會變成60.5分,可成為正取第12名。爰依確認訴訟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確認原告就被告舉辦之系爭甄試,為已達錄取標準之正取第12名。
二、被告則以:暫不提原告試卷經重新檢閱後,其簡答申論題第1題答案有錯,但閱卷委員卻只扣「缺少計算過程」的4分,已有多給分的疑慮。單就原告主張其答案正確,不用寫計算過程就要完整給分的觀點,因系爭甄試的命題與考評,均已與國立金門大學(下稱金門大學)簽訂勞務採購契約,委由該校全權辦理,故考試的公平性與給分標準的一致性均無疑問。原告所爭執的考科是基本電學,其命題題型有「選擇題」及「簡答申論題」兩大類,答案卷亦區分「選擇題」(只填答案)與「非選擇題」(提供充足之空白欄位供闡述)。應考人由試題名稱為「簡答申論題」,應知其作答內容須含完整推理與計算過程,非僅提供最後數值即可完整給分。又此類題型不易藉由心算或目視即可計算出答案,不應僅因單純寫對或猜對答案,即給予完整分數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本件原告主張其於系爭甄試,為已達錄取標準之正取第12名,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就其是否已達錄取標準之正取第12名之法律上地位即處於不明確之狀態,且能以本件確認判決除去之。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㈡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1.系爭甄試之「科目一;基本電學」試卷可分為「一、選擇題」及「二、簡答申論題」,其答案卷則分為「選擇題」及「非選擇題」。選擇題為單選,作答欄僅提供填載「A、B、C、D」四擇一選項之欄位,非選擇題則有充分欄位供考生自由書寫題號及作答內容。
2.原告就系爭甄試「科目一;基本電學」中「二、簡答申論題第2題」,並未書寫其計算過程,僅提最後數值答案,雖該答案正確,但經閱卷委員以「缺少計算過程」為由,扣除4分。
3.原告就「科目一;基本電學」之筆試成績為42分,最終總成績為59.3分。如未扣除上開4分,其最終總成績為60.5分,可成為正取的第12名。
4.被告就系爭甄試之命題、評閱及給分,均委託金門大學辦理。
5.就卷內書證之形式真正,均不爭執。
㈢原告主張其在基本電學的簡答申論題第2題答案正確,就算沒計算過程,閱卷委員也要完整給分,伊可因而成為正取第12名等情。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閱卷委員以「未記載計算過程」為由,扣除該題4分,有無理由?析述如下:
1.系爭甄試委由金門大學為命題、評閱及給分,原告亦未爭執該甄試之公平性,則閱卷委員以一致性評閱、給分標準,就未記載計算過程之簡答申論題酌予扣分,並無瑕疵可指:
⑴依被告所提其與金門大學間之勞務採購契約(本院卷第117至119頁)顯示,被告雖舉辦系爭甄試,但就甄試之命題、評閱及給分,均委託金門大學辦理,亦屬兩造所不爭執。又原告僅爭執「簡答申論題第2題的答案正確,就算沒計算過程,閱卷委員也要給予全部分數」乙節,並未就系爭甄試及考評之公平性有何指摘。徵諸原告申請複查成績時,金門大學答覆略以:簡答申論題之作答內容應包含完整的推理與計算過程,非僅提供最後的答案數值,基於評量原則及作答要求,本次試題依其答題內容酌予給分等語(本院卷第71頁)。可知金門大學於設計試題時,已有意將「僅記載答案之選擇題」與「需詳載完整推理、計算過程之簡答申論題」加以區別,而簡答申論題依通常應試者之理解力,均知此類題型與選擇、填空題不同,非僅書寫答案即可,亦須記載其計算或推理過程。另閱卷委員於考評時,亦將針對應試者申論作答內容為評量、給分,此觀原告作答試卷(本院卷第145至147頁)留予非選擇題3頁有餘之空白版面亦得推知。
⑵審酌金門大學乃專業學術機構,法院本於司法權本質雖得就系爭甄試之考評為適法性審查,然回歸考評給分當下,閱卷委員係基於其學術專業本應享有之學術評價餘地及判斷餘地,就閱卷過程之高度屬人性、專業性及經驗性之事項上作出給分判斷,該評價權限與情境專屬於閱卷委員,法院無法替代,亦無從於事後重複該評閱情境。是就閱卷委員當下之判斷餘地與學術評價餘地,本院應予尊重。
⑶再就原告爭執「其簡答申論題只要答案對,就要全部給分」乙節,依事後審視,此主張毋寧在要求給予原告不同於其他考生之特殊差別待遇,而忽略閱卷委員係在當下之整體評閱情境中,本於其專業與一致性給分標準,就全體應試者之不同作答情狀給予各別考評,而具給分公平與公正之外觀。原告此主張既違反考評之公平與公正,自難採據。
2.衡酌應試者藉由選擇題與簡答申論題之標示,應明瞭「簡答申論題」之要求非僅提供最終數值或答案,尚含推理與計算過程。原告既僅書寫答案,致閱卷委員無從判斷該答案是正常計得或猜測得出,已與「申論」之題旨要求未合。復經檢閱系爭甄試之報名簡章、原告答題試卷、參考答案、閱卷考評情形及金門大學複查說明,未見有何公平性疑慮,自應尊重閱卷委員就原告簡答申論題第2題「僅記載答案、未書寫計算過程」酌予扣除4分之給分判斷。
3.綜上所述,原告主張閱卷委員不得酌予扣除該4分,已屬事後要求給予不同於其他應試者之特殊差別待遇,而有違給分之公平與公正,且未考量金門大學選派之閱卷委員有其學術專業及判斷餘地應予尊重。從而,原告依確認訴訟之法律關係,主張其就被告舉辦之系爭甄試,為已達錄取標準之正取第12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論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