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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連促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宋松璟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龍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八十八年度連促字第三八號 債 權 人 龍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肆 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四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民事庭 法 官 宋 松 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務人對於本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本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就請求之一部提出異 議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其 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六   日 〔注意事項〕 <另有一相同字號之裁判88,連促,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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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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