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連促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0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八十八年度連促字第三八號 債 權 人 龍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肆 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四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民事庭 法 官 宋 松 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務人對於本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本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就請求之一部提出異 議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其 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六 日 〔注意事項〕 <另有一相同字號之裁判88,連促,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