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連促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0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連促字第三八號 債 權 人 龍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品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就自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日止之利息部分之聲 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債權人提出之文件,尚無從判定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就系爭債務有清償期 之約定,是債權人逕請求自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 無據,不應准許,依前揭說明,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至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四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民事庭 法 官 宋 松 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林 仁 泰 〔注意事項〕 <另有一相同字號之裁判88,連促,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