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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連訴字第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宋松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連訴字第二號

原告
甲○○
被告
賢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兆誠律師
複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連江庭行言詞辯論。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民事庭

〔注意事項〕<另有相同字號之裁判88,連訴,2>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 官 宋 松 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林 仁 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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