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十三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十三號
- 原告
- 甲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水淵
- 送達代收人
- 楊淑惠
- 被告
- 莊良欽即日昇營造廠
右原告與被告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元,折合銀圓柒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
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柒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零壹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顏淑惠
~B法院書記官 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