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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十三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十三號

原告
甲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水淵
送達代收人
楊淑惠
被告
莊良欽即日昇營造廠

右原告與被告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元,折合銀圓柒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

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柒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零壹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顏淑惠

~B法院書記官 李成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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