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號

確認調處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記委員會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水在 住

右當事人間確認調處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本院確認被告甲○○○○○○○○○○記委員會,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就原告申請金門縣金沙鎮○○段一二之二地號土地所有權登記,所為之調處決定無效。理由為:原告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前開土地依時效取得登記案,經金門縣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為地政局)審核無誤後予以公告。公告期間有並非土地權利關係人之林務所提出異議(以下簡稱為系爭爭執),惟林務所並未提出任何與原告發生權利爭執之事證,即非土地法第五十九條之異議,地政局即不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於公告期滿後要求雙方進行調處,詎地政局竟逕送被告予以調處。依法被告不得進行調處,仍予調處。並謂原告所提之四鄰證明與異議人所提之說明不合,認應駁回原告之申請。地政局乃據以駁回原告之申請。原告嗣經訴願、再訴願,經福建省政府八十九年閩訴決字第八九00一二號再訴願決定,認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然地政局竟不依再訴願決定,仍再次移請被告調處,而被告亦明知其不應進行調處,仍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及同年月二十九日進行調處,該調處會議之召開,既不合法,其所為之調處應不生法律效力。為此提起本訴。

三、經查,原告係以被告不得就系爭爭執為調處,仍進行調處,為起訴所據之理由。然而,被告是否得調處系爭爭執?其所為之調處是否無效?性質上係屬公法上之爭議事件。揆諸行政訴訟法第二條之規定,應循行政訴訟程序,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本件訴訟事件既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即非本院所得審認,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建勛

~B法院書記官 董培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調處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