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 原告
- 裕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良緣
- 被告
- 宗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菊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被告就本院九十年度執信字第三八號清償票款事件,就原告所有之
一、0三M預拌混泥土機械設備一套所為查封程序應予撤銷。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朱中和
~B法院書記官 董培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