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 原告
- 裕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良緣
右原告與被告宗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元,折合銀圓陸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銀圓陸仟肆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院書記官 董培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