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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朱中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告
裕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良緣

右原告與被告宗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元,折合銀圓陸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銀圓陸仟肆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院書記官 董培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朱中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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