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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1 日

~t30l18v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B法 官 陳建勛 ~x8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 │ 1 │泉昇營造股│土地銀行│ 九十年十一月 │ 一萬一千八百元 │BEB0七五一七八 │ │ │份有限公司│金門分行│ 三十日 │ │二 │ │ │甲○○ │ │ │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B書 記 官 李成在 附記: 一、請於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 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 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 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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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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