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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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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八號

聲請人
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B法 官 陳建勛~x8┌────────────────────────────────────────┐│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八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1 │泉昇營造股│土地銀行│ 九十年十一月 │ 一萬元 │BEB0七五一七八 ││ │份有限公司│金門分行│ 三十日 │ │三 ││ │甲○○ │ │ │ │ │└──┴─────┴────┴───────┴─────────┴────────┘

~B書 記 官 李成在附記:

一、請於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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