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
~t30l18v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B法 官 陳建勛 ~x8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八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 │ 1 │泉昇營造股│土地銀行│ 九十年十一月 │ 一萬元 │BEB0七五一七八 │ │ │份有限公司│金門分行│ 三十日 │ │三 │ │ │甲○○ │ │ │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B書 記 官 李成在 附記: 一、請於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 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 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 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