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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福而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福而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魏玉英 ~x5 ┌─────────────────────────────┬──────────────┐ │支票附表:      │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金額(新臺幣) │ 支 票 號 碼 │ ├──┼─────┼────┼──────────┼─────────┼─────────┤ │ 1 │ 李自生 │台灣銀行│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貳拾玖萬捌仟陸佰元│AN0000000 │ │ │ │金門分行│ │ │ │ ├──┼─────┼────┼──────────┼─────────┼─────────┤ │ 2 │ 李自生 │台灣銀行│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貳拾捌萬伍仟參佰元│AN0000000 │ │ │ │金門分行│ │ │ │ ├──┼─────┼────┼──────────┼─────────┼─────────┤ │ 3 │ 李自生 │台灣銀行│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壹拾柒萬伍仟玖佰元│AN0000000 │ │ │ │金門分行│ │ │ │ ├──┼─────┼────┼──────────┼─────────┼─────────┤ │ 4 │ 李自生 │台灣銀行│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壹拾柒萬參仟肆佰元│AN0000000 │ │ │ │金門分行│ │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B書記官 許永溪 附記: 一、請於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 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 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 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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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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