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福而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福而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魏玉英 ~x5 ┌─────────────────────────────┬──────────────┐ │支票附表: │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金額(新臺幣) │ 支 票 號 碼 │ ├──┼─────┼────┼──────────┼─────────┼─────────┤ │ 1 │ 李自生 │台灣銀行│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貳拾玖萬捌仟陸佰元│AN0000000 │ │ │ │金門分行│ │ │ │ ├──┼─────┼────┼──────────┼─────────┼─────────┤ │ 2 │ 李自生 │台灣銀行│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貳拾捌萬伍仟參佰元│AN0000000 │ │ │ │金門分行│ │ │ │ ├──┼─────┼────┼──────────┼─────────┼─────────┤ │ 3 │ 李自生 │台灣銀行│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壹拾柒萬伍仟玖佰元│AN0000000 │ │ │ │金門分行│ │ │ │ ├──┼─────┼────┼──────────┼─────────┼─────────┤ │ 4 │ 李自生 │台灣銀行│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壹拾柒萬參仟肆佰元│AN0000000 │ │ │ │金門分行│ │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B書記官 許永溪 附記: 一、請於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 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 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 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