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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吉茂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丙○○

         張乙○○即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萬元後,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二三號給付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號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二三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號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葉珊谷

~B書記官 許永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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