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 原告
-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志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丙○○律師
- 被告
- 優廣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契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劉炳志,嗣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其法定代理權消滅,改由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等情,有優廣角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五份在卷可稽。惟因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首開規定,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乙○○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