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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返還契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中和魏玉英林鈺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原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告
優廣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契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劉炳志,嗣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其法定代理權消滅,改由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等情,有優廣角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五份在卷可稽。惟因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首開規定,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乙○○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林鈺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董培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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