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802 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3年度促字第802 號
- 債權人
- 金祥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益
- 債務人
- 和發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進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228,982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