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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802 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林慶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3年度促字第802 號

債權人
金祥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益
債務人
和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228,982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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