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林鈺琅
- 法定代理人李榮文、李遠達
- 當事人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翰龍科技有限公司、章國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原 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文 被 告 翰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遠達 被 告 章國揚(即國揚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鈺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董培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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